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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530号

原告钟家全与被告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杨秀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家全,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杨秀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530号原告钟家全,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龙安街*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张仕镭,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莉,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侯大道顺江段**号*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淮。被告杨秀淮,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亚勒古孜开比日村*组***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荣,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梦莹,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家全与被告成都同昭实业有限公司、杨秀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家全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家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52元,减半收取51226元,由原告钟家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铭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