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8号申请人张花。申请人李永丽。申请人李论。申请人李香。被执行人刘清堂。被执行人陈宝定。被执行人孙耀华。申请执行人张花、李永丽、李论、李香诉被执行人刘清堂、陈宝定、孙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花、李永丽、李论、李香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
一、刘清堂赔偿张花、李永丽、李论、李香丧葬费等赔偿金152789元。
二、陈宝定、孙耀华对上述赔偿款在11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花、李永丽、李论、李香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清堂、陈宝定、孙耀华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刘清堂、陈宝定、孙耀华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清堂、陈宝定、孙耀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