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588号原告鄢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吉庆,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6年5月12日以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家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