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姚凤启,市民。被执行人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牡丹小区D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10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永刚
审判员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