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吴紫安,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赵海兵,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吴紫安与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海兵所欠申请执行人吴紫安15000元,被执行人赵海兵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吴紫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海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也未查找到赵海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紫安与被执行人赵海兵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子英
审 判 员 阮道云
代理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小三附: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