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芳,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重天,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芳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芳及辩护人周重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小芳虚构投资做废纸生意、购置生产设备需要资金等理由,从31名被害人处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1584.25万元,至案发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34.0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骗取被害人金某借款40万元,造成损失32.175万元;2.骗取被害人王某1借款80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3.骗取被害人郭某1借款10万元,造成损失6.4万元;4.骗取被害人骆某1借款30万元,造成损失25.5万元;5.骗取被害人李某1借款19万元,造成损失15.86万元;6.骗取被害人骆某2借款10万元,造成损失6.3万元;7.骗取被害人蒋某借款83.5万元,造成损失8.4万元;8.骗取被害人张某1借款40万元,造成损失5.4万元;9.骗取被害人商某借款5万元,造成损失5万元;10.骗取被害人赵某1借款25万元,造成损失11.5万元;11.骗取被害人方某1借款43.25万元,造成损失36.1万元;12.骗取被害人黄某借款237万元,造成损失107万元;13.骗取被害人李某2借款80万元,造成损失60万元;14.骗取被害人喻某1借款20万元,造成损失9.15万元;15.骗取被害人赵某2借款31万元,造成损失25.6万元;16.骗取被害人喻某2借款30万元,造成损失8.75万元;17.骗取被害人郭某2借款35万元,造成损失24.8万元;18.骗取被害人孙某1借款23万元,造成损失8.86万元;19.骗取被害人李某3借款3万元,造成损失3万元;20.骗取被害人徐某1借款85万元,造成损失58.3万元;21.骗取被害人孙某2借款50万元,造成损失25.08万元;22.骗取被害人王某2借款77.5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23.骗取被害人徐某2借款17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24.骗取被害人徐某3借款13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25.骗取被害人徐某4借款83万元,造成损失50.42万元;26.骗取被害人张某2借款25万元,造成损失21.1万元;27.骗取被害人唐某借款225万元,造成损失120万元;28.骗取被害人孙某3借款10万元,造成损失9.6万元;29.骗取被害人孙某4借款36万元,造成损失16.36万元;30.骗取被害人孙某5借款30万元,造成损失18.8万元;31.骗取被害人孙某6借款88万元,造成损失14.6万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黄小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小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黄小芳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小芳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小芳一直从事废纸生意,其想将生意做好而向他人借款。部分出借人收取高额利息,甚至利息高于本金,被告人黄小芳出于后债抵前债的心理,后期一直持续借款,最终不可收拾。3、被告人黄小芳文化程度低,年事已高,自愿认罪,并表示尽力归还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小芳虚构投资做废纸生意、购置生产设备需要资金等理由,以支付月息1.5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的方式从31名被害人处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1569.25万元,至案发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31.0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骗取被害人金某借款40万元,支付利息7.825万元,造成损失32.175万元;2.骗取被害人王某1借款80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3.骗取被害人郭某1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造成损失6.4万元;4.骗取被害人骆某1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造成损失25.5万元;5.骗取被害人李某1借款19万元,归还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3.14万元,造成损失12.86万元;6.骗取被害人骆某2借款10万元,归还本金2.8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造成损失6万元;7.骗取被害人蒋某借款83.5万元,支付利息75.1万元,造成损失8.4万元;8.骗取被害人张某1借款40万元,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4.6万元,造成损失5.4万元;9.骗取被害人商某借款5万元,造成损失5万元;10.骗取被害人赵某1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13.5万元,造成损失11.5万元;11.骗取被害人方某1借款43.25万元,支付利息7.15万元,造成损失36.1万元;12.骗取被害人黄某借款237万元,支付利息130万元,造成损失107万元;13.骗取被害人李某2借款8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造成损失60万元;14.骗取被害人喻某1借款20万元,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5.85万元,造成损失9.15万元;15.骗取被害人赵某2借款31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造成损失25.6万元;16.骗取被害人喻某2借款30万元,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1.25万元,造成损失8.75万元;17.骗取被害人郭某2借款35万元,支付利息10.2万元,造成损失24.8万元;18.骗取被害人孙某1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14.14万元,造成损失8.86万元;19.骗取被害人李某3借款3万元,造成损失3万元;20.骗取被害人徐某1借款85万元,支付利息26.7万元,造成损失58.3万元;21.骗取被害人孙某2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24.92万元,造成损失25.08万元;22.骗取被害人王某2借款77.5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23.骗取被害人徐某2借款17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24.骗取被害人徐某3借款13万元,未实际造成损失;25.骗取被害人徐某4借款83万元,归还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17.28万元,造成损失50.72万元;26.骗取被害人张某2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3.9万元,造成损失21.1万元;27.骗取被害人唐某借款210万元,支付利息90万元,造成损失120万元;28.骗取被害人孙某3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0.4万元,造成损失9.6万元;29.骗取被害人孙某4借款36万元,归还本金7万元,支付利息12.64万元,造成损失16.36万元;30.骗取被害人孙某5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11.2万元,造成损失18.8万元;31.骗取被害人孙某6借款88万元,支付利息73.4万元,造成损失14.6万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黄小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王某3、郭某1、骆某1、李某1、骆某2、蒋某、张某1、商某、赵某1、方某1、黄某、李某2、喻某1、赵某2、喻某2、郭某2、孙某1、李某3、徐某1、孙某2、王某2、徐某2、徐某3、徐某4、张某2、唐某、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小芳的供述和辩解,借款及付息情况汇总,银行账户明细,借条,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小芳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黄小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黄小芳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黄小芳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小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小芳按判决书确定的损失额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蔚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雨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