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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刑初125号

杨求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杨求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求祥,男,1953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广德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求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求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求祥于1993年购买了一支猎枪,并办理了持枪证(有效期至1995年)。持枪证到期后,被告人杨求祥在没有重新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仍将该猎枪放置于自己家中,并偶尔用于打猎。2015年12月5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广德县公安局新杭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杨求祥家中搜查出一支猎枪及十枚子弹。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该十枚子弹系猎枪弹。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陈某2、杨某证言,被告人杨求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求祥违反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求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求祥于1993年购买了一支猎枪,并办理了持枪证,有效期截至1995年。持枪证到期后,杨求祥在没有重新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仍将该猎枪放置于自己家中,并偶尔用于打猎。2015年12月5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广德县公安局新杭派出所民警从广德县新杭镇青岭村祖宁94号的杨求祥家中搜查出该猎枪及十枚子弹。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猎枪,子弹系猎枪弹。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杨某、陈某2证言,被告人杨求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求祥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求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求祥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二、被告人杨求祥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已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飞乾

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

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