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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45号

义乌市联众皮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义乌市联众皮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45号申请人义乌市联众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四楼40314-40319商位,组织机构代码73093955-4。法定代表人傅义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枫,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义乌市联众皮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602058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7400元、出票人为泉州恒远箱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联众皮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联众皮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慧颖

审 判 员  黄三鑫

代理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