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7日,居民,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0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天津市塘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日,甘肃省舟曲县,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上诉人姚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退还上诉人姚某1400元,退还上诉人赵某1400元。
审判长 庞红霞
审判员 尤 巍
审判员 李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