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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民终149号

姚桂梅、赵柯与王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某,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7日,居民,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0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天津市塘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日,甘肃省舟曲县,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上诉人姚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退还上诉人姚某1400元,退还上诉人赵某1400元。

审判长  庞红霞

审判员  尤 巍

审判员  李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