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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765号

王晶朝与张冀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7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查证,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某地址不准确,无法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

代理

审判员  董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世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