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7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查证,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某地址不准确,无法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
代理
审判员 董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世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