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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249号

张军、沧州凯鹏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沧州凯鹏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凯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张汉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字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沧州凯鹏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凯鹏电气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30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