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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631号

陈涛与项纪欣、盛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涛,项纪欣,盛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631号

原告:陈涛。

被告:项纪欣。

被告:盛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项纪欣、盛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徐筱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