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631号
原告:陈涛。
被告:项纪欣。
被告:盛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项纪欣、盛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徐筱玮 来自:
陈涛与项纪欣、盛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631号
原告:陈涛。
被告:项纪欣。
被告:盛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项纪欣、盛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徐筱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