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833号
原告:沙俊伟。
被告:魏炳树。
被告:魏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俊伟与被告魏炳树、魏洪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俊伟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俊伟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沙俊伟负担。
审判长 付金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