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324号原告李家莲。被告蒋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莲诉被告蒋亮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莲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