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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324号

李家莲与蒋亮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家莲,蒋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324号原告李家莲。被告蒋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莲诉被告蒋亮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莲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