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纪永强申请执行人高慧卉被执行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3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景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