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167号申请人邱鹏刚,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邱子宏,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
申请人邱鹏刚因被申请人邱子宏拒绝偿还其借款30万元,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邱子宏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兴神路西段南六巷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县房权证神木镇字第219**号、土地使用证号:神国用﹤2008﹥第G00815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邱鹏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EF7**“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邱鹏刚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邱子宏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兴神路西段南六巷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县房权证神木镇字第219**号、土地使用证号:神国用﹤2008﹥第G008152号)。
二、查封申请人邱鹏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EF7**“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