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丁宝童,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彬,通河县司法局三站乡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韩英宝,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丁宝童申请执行韩英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温州打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丁宝童社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63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宇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