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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646号

丁宝童与韩英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宝童,韩英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丁宝童,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彬,通河县司法局三站乡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韩英宝,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丁宝童申请执行韩英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温州打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丁宝童社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63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宇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