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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990号

钟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990号原告钟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