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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784号

邢克茹与丁德芳、邢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克茹,丁德芳,邢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邢克茹,工作单位天津市河西区第十四幼儿园。被执行人丁德芳,男,汉族,1937年7月3日出生,住新西兰奥克兰市,5/14SEAVIEWTCEMTAIBERTAUCKLANDNEWZEALAND。被执行人邢克英,女,汉族,1941年1月1日出生,住新西兰奥克兰市,5/14SEAVIEWTCEMTAIBERTAUCKLANDNEWZEALAND。

原告邢克茹与被告丁德芳、邢克英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南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被告丁德芳、被告邢克英协助原告邢克茹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新园村7-5-101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邢克茹名下,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邢克茹承担。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南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孙志伟

审判员  曹守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