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1212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二人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有子女,原告携与前夫所生女吴希雯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感情已经破裂,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和好。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应判决不准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立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