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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2679号

刘晓民与黄秀兆、肖丙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晓民,黄秀兆,肖丙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679号

原告:刘晓民,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黄秀兆,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肖丙荣,女,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民诉被告黄秀兆、肖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秀兆、肖丙荣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黄秀兆、肖丙荣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