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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37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祝德兵,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祝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德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德兵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