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祝德兵,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祝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德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德兵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