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856号原告冯国敏,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被告秦亚广,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敏诉被告秦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敏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敏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国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国敏承担。
审判员 王鸿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英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