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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856号

冯国敏与秦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国敏,秦亚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856号原告冯国敏,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被告秦亚广,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敏诉被告秦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敏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敏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国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国敏承担。

审判员  王鸿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英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