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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民初字第04584号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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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4584号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73452-5。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周贤,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帽儿巷2号1楼112室,组织机构代码79024627-4。负责人陈贵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维锋,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发武,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以将本案相关理由与请求作为被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诉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代理费一案的抗辩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铁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