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773号原告田保坤,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任鹏,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史晓宁,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系任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坤诉被告任鹏、史晓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史晓宁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221**宝马小型汽车一辆,型号为BMW523Li。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史晓宁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221**宝马小型汽车一辆,型号为BMW523Li。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