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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663号

徐鸣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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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663号罪犯徐鸣,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追缴赃款二百六十六万元(已缴纳二���三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段敬杨,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周界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徐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五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徐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