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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55号

马亭英、毕明浩、毕卫卫与威海市草庙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亭英,毕明浩,毕卫卫,威海市草庙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马亭英,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明浩,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卫卫,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草庙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政,经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但(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