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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刑初103号

王祥龙、王文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王祥龙,王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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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祥龙,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文龙,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年11月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龙、王文龙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佳、被告人王祥龙、王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祥龙在凤阳县武店镇自来水厂附近其家中和武店镇前郢村其家老房子等处招揽人员聚众赌博,提供牌九、扑克牌等赌具,并以每日200元工资雇佣武店镇居民被告人王文龙在赌场内抽头渔利。2015年9月22日,凤阳县公安局武店派出所民警将该聚众赌博点查获,当场查获涉赌人员18人,收缴赌资8万余元。被告人王祥龙在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十余万元,被告人王文龙获利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祥龙主动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另查明,查获的牌九一副,赌资85361元,被告人王祥龙退出的违法所得10万元,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文龙退出违法所得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祥龙、王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超、王龙虎、王荣锁、洪孝君、潘某,4、王成龙、王云龙、曹恒云、邢广如、王卫、王某16、王华亮、王悦、刘杰、陆某,4、王洲龙、王某17、王诗梦、王辉、闫某,4、王从兵、刘某3、王超凡、王从宽、王世敏、王小芬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羁押证明、凤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文龙明知被���人王祥龙聚众赌博,而为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祥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祥龙、王文龙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祥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主要,系主犯;被告人王文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王文龙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祥龙、王文龙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祥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王文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对查获的赌资85361元,赌具牌九一副,已追缴的被告人王祥龙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由凤阳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对被告人王文龙退出的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春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玮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