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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117号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奇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奇文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1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曹小林。委托代理人苏红,男,汉族,系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驻乌审旗项目经理。被告奇文革,男,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奇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奇文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奇文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戴文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布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