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924号申请执行人刘益。被执行人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顾小东,总经理。刘益与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益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敬飞
审 判 员 施卫冲
代理
审判员 卫立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