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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2924号

刘益与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益,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924号申请执行人刘益。被执行人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顾小东,总经理。刘益与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益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敬飞

审 判 员  施卫冲

代理

审判员  卫立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