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25号
被执行人:陈康,,。被执行人陈康危险驾驶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陈康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