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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225号

陈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25号

被执行人:陈康,,。被执行人陈康危险驾驶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陈康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