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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462号

曹林猛与胡刚强、冉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林猛,胡刚强,冉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62号

原告:曹林猛,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刚强,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冉李慧,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曹林猛与被告胡刚强、冉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岳文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