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62号
原告:曹林猛,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刚强,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冉李慧,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曹林猛与被告胡刚强、冉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岳文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