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49号
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负责人:孙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云翠,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云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