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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41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永良,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方永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永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永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永良银行存款585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