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2执28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汉族,集安市,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赵福臣,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孙国强与被执行人赵福臣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主体错误,本院无法执行,应予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