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汉族,集安市,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赵福臣,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孙国强与被执行人赵福臣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主体错误,本院无法执行,应予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