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被执行人张显清。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与被执行人张显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张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已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欠款71796.16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显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张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