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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行初40号

王丽春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春,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40号原告王丽春,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0910489032。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锦辉,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春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丽春以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春负担。

审 判 长  朱靖文

审 判 员  王海香

代理

审判员  王金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雪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