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89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海生,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白世杰,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生、白世杰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广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