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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894号

王桂兰与李海生、白世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兰,李海生,白世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89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海生,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白世杰,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生、白世杰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广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