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庐执补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方玲梅。被执行人吴毅丰。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方玲梅申请吴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40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庄金娣应支付申请人方庆丰案款25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庄金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庐执补字第00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