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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76号

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与卜文志、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卜文志,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76号原告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爱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诉讼保全、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物、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卜文波,十堰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反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被告卜文志,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33号11栋2单元1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5********。委托代理人刘铭,十堰市郧志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被告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卜文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铭,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原告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卜文志、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前,原告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金额15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其后,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核定的诉讼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8275元退还给原告十堰市和信茂元典当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