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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625号

周家军诉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家军,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25号原告周家军,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马光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华,经理。本院在原告周家军诉被告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家军负担。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