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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行审155号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杜XX、蔡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杜XX,蔡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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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8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花,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学鹏,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要春,天���市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杜XX。被执行人蔡XX。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委作出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5年第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原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杜XX、蔡X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第二个孩子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6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已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征收社会抚养费66856元。2、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调查材料,询问笔录、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5年第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

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同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