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209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胡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袁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