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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209号

胡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209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胡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袁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