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279号
原告: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679320761。
法定代表人:许红霞,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山飞峰徽州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姜玉萍。
被告:姜玉萍。
被告:李其保。
被告:李璐。
被告:黄山市徽谷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申玉明。
被告:黄山丰乐湖帝景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申玉明。
被告: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姜玉萍。
被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姜玉萍。
被告: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璐。
原告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飞峰徽州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玉萍、被告李其保、被告李璐、被告黄山市徽谷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黄山丰乐湖帝景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翠林康乐有限公司、被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胡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鉴于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涉案标的额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员胡国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胡亚伟、
人民陪审员胡赛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