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农民。2016年4月13日因介绍卖淫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熊某事先与卖淫女汪某谈好卖淫事项,后通过在浦江县城区各宾馆内散发色情卡的方式片招引嫖客。于2016年4月1日晚上和4月4日11时许,熊某介绍汪某先后到浦江县千百度宾馆507房间和浦江县金世界宾馆502房间卖淫,共计2人次,后熊某从汪某处收取嫖资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黄某甲、黄某乙、胡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千百度旅客住宿登记表,金世界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前科资料,被告人熊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龙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