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第608号原告黎忠华,男,1974年2月9日生,回族。被告李明才,男,回族,1981年1月11日生。被告马学玉,女,回族,1981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忠华与被告李明才、马学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忠华于2016年5月12日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忠华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黎忠华负担。
审判员 保广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