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292号
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嘉业阳光城会馆(79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毛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恺、王小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丁彩丽,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丁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菊?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