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80号申请人王文彬,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屈洪军,职业不详,住隆化县。
申请人王文彬与被申请人屈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彬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屈洪军所有的冀H83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王文林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990**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屈洪军所有的冀H83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王文彬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浩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