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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996-1号

深圳市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赵娟程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赵娟,程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996-1号原告深圳市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石头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8562130。法定代表人陈伦。被告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A栋一、二、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706184-0。法定代表人程建刚。被告赵娟,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华容县。被告程建刚,汉族,1979年12月2号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542918.29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赵娟、程建刚价值人民币542918.29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亚彬(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