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996-1号原告深圳市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石头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8562130。法定代表人陈伦。被告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A栋一、二、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706184-0。法定代表人程建刚。被告赵娟,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华容县。被告程建刚,汉族,1979年12月2号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542918.29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赵娟、程建刚价值人民币542918.29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亚彬(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