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159号
原告:孟判判。
被告:郑州柯姿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升龙世纪花园2区4号楼1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兴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判判与被告郑州柯姿娜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判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判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原告孟判判负担。
审 判 员 刘 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来自